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牙雕刻品、錦盒、塑膠泡膜各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7年9月8日3時15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專區,查獲被告甲○○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2月20日以97年度偵字第245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誤植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查扣之象牙雕刻品1件,係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0970156522號函在卷足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規定宣告沒收。該案中扣案之錦盒、塑膠泡膜,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訴明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象牙雕刻品壹件,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鑑定結果,為現生象(亞洲象Elephasmaximus或非洲象Loxodontaafricana)象牙之特徵,屬保育類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產製品,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0月9日農授林務字第0970156522號函1紙附卷可稽。是扣案物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無疑。既屬違禁物,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錦盒、塑膠泡膜,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訴明確,爰一併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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