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38號原告益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少勇 被告慕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萬致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2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8月11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至106年8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饒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