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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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彥廷 債務人 林榮 輝債務人林 雲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彥廷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 林榮輝 、林
雲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8,45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林彥廷自民國101年02月1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5,15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榮輝、 林雲霞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彥廷、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5125│雲霞、林榮│1月19日起││八三│││元│輝││││├──┼───┼─────┼──────┼──────┼───────┤│002│新臺幣│林彥廷、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0026│雲霞、林榮│1月19日起││八三│││元│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彥廷、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125│雲霞、林榮│2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彥廷、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26│雲霞、林榮│2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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