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德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IININDRAWATI,印尼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境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記載,被告於公元2015年2月8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