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059號債權人順儷米蘭達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子 亦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盛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廖盛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廖盛凱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
四、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廖盛凱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六、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38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七、請提出住戶規約。
八、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