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章連喜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章連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
100年度台非字第124號、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章連喜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固有送達證書
8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3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保證金收據影本3紙在卷可稽。惟被告於本院102年12月23日受理本件聲請前,已於同年12月11日經緝獲歸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逃匿事由業已消滅,而具保人即被告亦因此免除具保之責任,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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