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9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李楚葳
送達代收人  洪千佩
被   告  陳冠婷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鳳小字第928號給付分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月16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
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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