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76號
即 被 告 何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32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1,66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