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76號聲請人甲○○上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向附表所示之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迄民國98年4月28日尚積欠無擔保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281萬1,442元。其於民國95年間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安泰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1
2月起,分120期、利率4%之方式,按月償還2萬9,17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惟於97年8月因無力清償而毀諾。嗣於本件聲請更生前,復向安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然未能達成可行之協商方案。聲請人於97年4月係任職於豐田房屋之仲介人員,因金融風暴而無業績,至97年11月底離職,現任職於中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保全公司),98年月平均收入約1萬6,150元,但應扶養父母,每月支出扶養費合計3,000元,加計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6,043元,每月必要支出總計9,043元,已入不敷出,自屬不能清償債務。聲請人既不能成立協商,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
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原則上係指客觀上聲請人有收支狀況之變動,諸如物價上漲、家屬患病等導致支出增加,或因意外、病痛無法工作、僱用之公司倒閉或裁員、減薪等以致收入減少等情;又縱使財產及收支狀況無甚變動,但因協商時居於劣勢,未能實質協議,僅為爭取利息減少及分期清償之些許優惠,勉予允諾,惟其財產及收入客觀上難以如期履行之情形,亦應認該當。債務人雖因不可歸責之原因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仍應符合「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法定要件,亦即應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收支與其所負全部債務等狀況,評估其是否仍有償債能力,或即使仍得勉力清償,但是否因而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而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向附表所示之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迄98年
4月28日仍積欠債務合計281萬1,442元。其於95年間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安泰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12月起,分120期、利率4%之方式,按月償還2萬9,17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惟於97年8月毀諾等情,業據提出98年
10月23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98年10月23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95年與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安泰銀行協議書、97年個別一致性方案協議書、無擔保債務明細表及申請資料附卷可稽(卷第16、26-40、86-102、117-121頁),堪認屬實。
(二)聲請人陳報名下無財產,其97年4月間係任職豐田房屋仲介人員,無業績收入,98年1月13日始覓得中央保全之現職等語。查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萬8,947元,平均每月所得1萬7,412元;97年所得總額6萬5,000元,平均每月所得5,417元,嗣於98年1月13日任職中央保全公司,投保薪資1萬7,400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與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卷第21-24頁),足見聲請人97年薪資所得確有驟減之情。又核其目前受領薪資,98年1月至9月薪資所得各為9,972元、1萬9,401元、1萬9,401元、1萬4,321元、1萬3,571元、1萬4,571元、1萬4,571元、1萬9,971元、1萬6,571元,平均每月薪資為1萬7,400元,此有中央保全公司薪資單在卷可證(卷第103-104頁),是應以
1萬7,400元為核算聲請人償債能力之基礎。
(三)支出方面,聲請人陳報需扶養父親 謝漱石 (00年生)、母親 謝胡金花 (00年生),每月各支出1,500元一情,固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扶養費收訖證明書為證(卷第18-1
9、105-106頁)。然查謝漱石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2筆,價值合計255萬2,086元,此外,尚有汽車1部及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等多筆投資,此有謝漱石98年10月23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在卷可憑(卷第110頁),可見其有相當財產足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至於謝胡金花名下則無財產,亦查無所得,有其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附卷可參(卷第112-113頁),即有有受扶養之權利。茲依聲請人所提之家族系統表,聲請人另有三名姊妹,連同謝漱石均應共同分擔扶養謝胡金花之責,此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用為1,500元,已屬節制一般生活支出,應予採認。另關於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部分,依其陳報每月餐費4,500元、水費68元、電費202元、瓦斯費
162元、交通費50元、保險費599元、手機185元,合計6,043元,亦足認已樽節開支,堪予採信。
(四)綜上所述,以聲請人平均每月薪資所得1萬7,400元為核算基礎,扣除上開個人日常生活必要支出6,043元、扶養母親1,500元,僅有餘額9,857元可資運用【計算式:
00000-0000-0000=9857】,自無法按月負擔上開2萬9,170元之協議款項,而聲請人於97年4月間原任職豐田房屋仲介人員,無業績收入,嗣才覓得目前保全工作,方導致無法履行上開協議,有如上述,衡情自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又聲請人附表所示無擔保債務總額281萬1,442元,如不計利息及違約金,該本金部分約於24年期間內方得清償完畢。參以其中信用卡債務總額合計為174萬1,442元,依目前信用卡消費借貸實務,均屬年息19至20%之高額利息債務,如僅以19%計息,每年尚須負擔33萬0,874元之高額利息,每月另須負擔2萬7,573元之利息債務【計算式:0000000×19%÷12=27573】,顯已超逾聲請人上開每月之薪資收入,遑論有清償本金之可能。是聲請人所負債務,確屬不能清償,足堪認定。聲請人既不能清償債務,又不能成立可行之協商方案,自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擬定適切更生方案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主張不能清償債務,聲請准予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協議,依其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未償之債務亦無清償之能力,有如上述。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等事由,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9年2月2日下午4時公告。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臺灣土地銀行│26萬9,000元│現金卡│├──┼────────┼────────┼───────┤│二│國泰世華銀行│28萬6,559元│消費借貸│├──┼────────┼────────┼───────┤│三│花旗銀行│17萬8,808元│消費借貸│├──┼────────┼────────┼───────┤│四│荷蘭銀行│16萬8,091元│消費借貸│├──┼────────┼────────┼───────┤│五│香港上海匯豐銀行│14萬3,610元│信用卡│├──┼────────┼────────┼───────┤│六│遠東銀行│15萬5,742元│信用卡│├──┼────────┼────────┼───────┤│七│元大銀行│19萬2,732元│信用卡│├──┼────────┼────────┼───────┤│八│台新銀行│22萬5,588元│消費借貸│├──┼────────┼────────┼───────┤│九│大眾銀行│6萬1,000元│消費借貸│├──┼────────┼────────┼───────┤│十│安泰銀行│66萬3,000元│信用卡│├──┼────────┼────────┼───────┤│十一│中國信託銀行│22萬0,454元│信用卡│├──┼────────┼────────┼───────┤│十二│友邦信用卡公司│24萬6,858元│消費借貸│├──┴────────┼────────┼───────┤│合計│281萬1,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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