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24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龍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2794、52961、52962、52963、52964、52965、54063、54363、54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據上開條文所稱「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於審判期日」等語以觀,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由,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88年度台上字第5712號等判決意旨)。
三、經查,檢察官雖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86號案件(下稱前案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案案件業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2年9月5日宣判,有前案審判筆錄、宣判筆錄、前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2年11月8日始繫屬本院,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8日新北檢 貞寒 112偵52794字第1129139185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112年度易字第1240號卷第5頁)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既係於前案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2794號第52961號第52962號第52963號第52964號第52965號第54063號第54363號第54151號
被告張龍輝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起訴之112年度偵字第49660號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龍輝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生字第8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有或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二、於112年7月10日6時15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建國路某處,飲用半瓶米酒後,即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騎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機車上路。嗣於112年7月10日6時1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0號前時,經員警攔檢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0毫克。
三、於112年7月11日2時1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不詳地點,飲用數量不詳之松茸酒後,即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112年7月11日2時10分許,騎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機車至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與明志路3段前。 嗣經警 於112年7月11日2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查獲張龍輝,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
四、案經 高杏媛邱鴻傑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陳貴香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林清展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陳世煌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龍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部分自白訊據被告 矢口 否認有何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惟坦承其餘部分之犯行。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測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之犯罪事實。3(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2)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罪事實。4(1)證人即告訴人高杏媛於警詢時之指訴(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3)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共8張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5(1)證人即被害人 王翊璇 於警詢時之指訴(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3)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共4張證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6(1)證人即被害人 張生秋 於警詢時之指訴(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3)現場照片共4張證明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7(1)證人即被害人 吳冠霖 於警詢時之指訴(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3)案發店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證明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事實。8(1)證人即告訴人邱鴻傑於警詢時之指訴(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3)查獲現場照片15張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罪事實。9(1)證人即告訴人陳貴香於警詢時之指訴(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3)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證明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實。10(1)證人即被害人 朱家裕 於警詢時之指訴(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3)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證明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事實。11(1)證人即告訴人林清展於警詢時之指訴(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3)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失竊物品照片共21張證明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犯罪事實。12(1)證人即告訴人陳世煌於警詢時之指訴(2)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參本署112年度偵字第54063號卷第21至29頁】證明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就附表編號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就附表編號1、2、5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附表編號9所竊得之物品,倘未能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660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捷股)以112年度易字第786號審理中,有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參,本案與前開案件為被告1人犯數罪之案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1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認宜以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檢察官劉新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德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方式遭竊之人財物偵查案號1112年7月10日6時10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前趁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之機會,以徒手竊取得手高杏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52794號2112年7月11日1時52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前同上王翊璇(未提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52961號3112年7月9日16時34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前之全家超商內趁皮包放置在桌上之機會,以徒手竊取,嗣遭張生秋當場發覺阻止而不遂張生秋(未提告)皮包1個[內有小皮夾1個及現金新臺幣(下同)3200元](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52962號4112年7月8日3時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前趁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之機會,以徒手竊取,嗣遭吳冠霖當場發覺阻止而不遂吳冠霖(未提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52963號5112年7月7日11時15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前趁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之機會,以徒手竊取得手邱鴻傑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52964號6112年7月11日16時7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同上陳貴香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52965號7112年7月12日12時13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前同上朱家裕(未提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54063號8112年7月8日18時2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OK超商內以徒手竊取擺放在貨架上之商品林清展可樂果1包、紅標米酒、大鵰蔘藥酒各1罐(總價值135元)(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54363號9112年7月12日12時21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內同上陳世煌1、高粱金剛藥酒、百仙蔘茸藥酒各1瓶(總價值140元)2、大鵰蔘茸藥酒2瓶(已發還)112年度偵字第54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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