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0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042號
原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德
訴訟代理人  葉宏誼
       何璋
       陳炯翰
被   告  林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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