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