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明富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17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里○○○○○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臺17線162公里處欲右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逕行右轉,適告訴人 陳昱達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臺17線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欲直行,2車因而擦撞,告訴人陳昱達因此受有左膝及左小腿擦傷、頭暈、右肘及右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楊明富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請求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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