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被告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叁拾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各如附表編號1至23自「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一點零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壹佰叁拾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起至同年12月間陸續向伊購買太陽能模組,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17,393,703元,約定付款條件為「OA120DAYSFROMINVOICEDATEBYCHECK+LCATSIGHT」,惟被告因財務困難致無法依約給付貨款,故兩造曾就被告所欠貨款另約定償還方式。詎被告依約給付第1至3期利息後,自第4期起即未依約付息,迄今尚積欠如附表各編號「欠款金額」欄及「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依月利率1.05%計算之利息,迭經催討無著,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67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表示伊確有向原告購買太陽能模組,買賣價金、付款條件均如原告所述,現仍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及利息未清償無誤等語。
四、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ProformaInvoice、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電子郵件影本等為證(審重訴字卷第9至43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以書狀表示對原告主張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及數額均不爭執(審重訴字卷第60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及給付遲延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吳芝瑛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
┌──┬──────┬─────┬─────┬─────┬─────┐│編號│序號│欠款金額│到期日│最後一次給│遲延利息起││││(新台幣)││付利息日│算日│├──┼──────┼─────┼─────┼─────┼─────┤│01│NSPB00000000│4,160,419│104.11.14│105.02.12│105.03.12│├──┼──────┼─────┼─────┼─────┼─────┤│02│NSPB00000000│4,616,420│104.11.20│105.02.18│105.03.18│├──┼──────┼─────┼─────┼─────┼─────┤│03│NSPB00000000│1,678,698│104.11.27│105.02.25│105.03.25│├──┼──────┼─────┼─────┼─────┼─────┤│04│NSPB00000000│4,622,688│104.11.28│105.02.26│105.03.26│├──┼──────┼─────┼─────┼─────┼─────┤│05│NSPB00000000│4,256,725│104.12.01│105.02.29│105.03.29│├──┼──────┼─────┼─────┼─────┼─────┤│06│NSPB00000000│1,860,557│104.12.01│105.02.29│105.03.29│├──┼──────┼─────┼─────┼─────┼─────┤│07│NSPB00000000│3,716,451│104.12.01│105.02.29│105.03.29│├──┼──────┼─────┼─────┼─────┼─────┤│08│NSPB00000000│4,815,300│104.12.11│105.03.10│105.04.10│├──┼──────┼─────┼─────┼─────┼─────┤│09│NSPB00000000│2,701,383│104.12.29│105.03.28│105.04.28│├──┼──────┼─────┼─────┼─────┼─────┤│10│NSPB00000000│1,582,308│105.01.07│105.04.06│105.05.06│├──┼──────┼─────┼─────┼─────┼─────┤│11│NSPB00000000│4,752,701│105.01.09│105.04.08│105.05.08│├──┼──────┼─────┼─────┼─────┼─────┤│12│NSPB00000000│1,740,539│105.01.13│105.04.12│105.05.12│├──┼──────┼─────┼─────┼─────┼─────┤│13│NSPB00000000│3,380,341│105.01.23│105.04.22│105.05.22│├──┼──────┼─────┼─────┼─────┼─────┤│14│NSPB00000000│14,446│105.01.28│105.04.27│105.05.27│├──┼──────┼─────┼─────┼─────┼─────┤│15│NSPB00000000│3,428,494│105.01.28│105.04.27│105.05.27│├──┼──────┼─────┼─────┼─────┼─────┤│16│NSPB00000000│1,740,539│105.02.05│105.05.05│105.06.05│├──┼──────┼─────┼─────┼─────┼─────┤│17│NSPB00000000│3,332,188│105.02.06│105.05.06│105.06.06│├──┼──────┼─────┼─────┼─────┼─────┤│18│NSPB00000000│7,738,187│105.02.24│105.05.24│105.06.24│├──┼──────┼─────┼─────┼─────┼─────┤│19│NSPB00000000│1,616,771│105.02.28│105.05.28│105.06.28│├──┼──────┼─────┼─────┼─────┼─────┤│20│NSPB00000000│5,603,875│105.03.09│105.06.07│105.07.07│├──┼──────┼─────┼─────┼─────┼─────┤│21│NSPB00000000│3,245,760│105.03.16│105.06.14│105.07.14│├──┼──────┼─────┼─────┼─────┼─────┤│22│NSPB00000000│374,365│105.03.20│105.06.18│105.07.18│├──┼──────┼─────┼─────┼─────┼─────┤│23│NSPB00000000│324,141│105.03.20│105.06.18│105.07.18│├──┴──────┼─────┼─────┴─────┴─────┤│本金合計│71,303,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