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映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肆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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