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75號
原告 洪金源 (住所詳卷)
被告 郭家豪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何一宏
法官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75號
原告 洪金源 (住所詳卷)
被告 郭家豪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何一宏
法官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