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0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二月間更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二0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判決確定(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燕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