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交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吳忠翰 被告 張琬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7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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