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蘇春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春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春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5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2月27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年10月7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9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