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 張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2,348元│94年2月2日起至│18.25%│94年2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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