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731號
原   告  成秉廷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廷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楊元龍簡秀良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秋燕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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