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731號
原 告 成秉廷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廷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楊元龍 、 簡秀良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李秋燕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