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6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建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訴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無罪。
事實
一、甲○○係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下稱宇宙光電公司)之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為拉抬宇宙光電公司之業績,竟自民國92年間某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與仲介買賣發票業者 鄭美玲 (另經檢察官簽分偵辦)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明知宇宙光電公司並無實際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仍透過鄭美玲之安排,先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總計進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7千350萬9千873元,且記入宇宙光電公司之帳冊,列為宇宙光電公司之進貨額,嗣由宇宙光電公司虛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總計銷售金額為7億8千378萬6千276元,且記入宇宙光電公司之帳冊,列為宇宙光電公司之營業收入,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宇宙光電公司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甲○○在其犯行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主動於96年12月14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甲○○自首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業據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同意引用為本案證據(見本院99年3月10日審理筆錄),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且亦無其他違背法定程式而取證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乙、有罪方面:
壹、認定有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如事實所述被告甲○○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宇宙光電公司出納 王芳玲 、董事長特助 劉一蓀 於偵查中均證稱:宇宙光電公司經鄭美玲取得進項統一發票,再依鄭美玲指示開立銷項統一發票予其指定之對象,均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等情(見97年度偵字第588號卷二第172至174頁之98年1月14日偵查筆錄),及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大唐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唐公司)負責人 劉增祥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臺灣普吉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吉帝公司)負責人 張君北 於偵查中均證稱:未與宇宙光電公司實際交易等情(見97年度偵字第588號卷一第192至193、209至210頁之97年5月7日偵查筆錄)並無不合,且有被告提出之宇宙光電公司92至95年度之進、銷貨總表及發票明細(見97年度偵字第588號卷一第17、18頁,及同卷二第176至187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1月24日函檢送之宇宙光電公司92至95年度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見97年度偵字第588號卷一第26-1頁及證物袋內光碟)可資佐憑,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節犯罪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再被告甲○○係宇宙光電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被告與鄭美玲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鄭美玲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擔任宇宙光電公司負責人之被告甲○○,前揭自92年間某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期間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記載不實帳冊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與共犯所為前揭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檢察官認被告犯行構成(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規定之連續犯,尚有誤會。被告於犯罪後,在其犯行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主動於96年12月14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自首,承認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暨調查卷宗在卷可考,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甲○○所為,影響商業事務處理之正確性,非正當經營公司之負責人所應為,且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之數量非少,實無足取,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件被告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犯罪之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同條例第
9條規定,就其減刑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而罹罪章,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確實督促被告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並按其所犯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又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為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擔任宇宙光電公司之負責人,為取得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興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新明分行、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花旗銀行營業部、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永豐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之貸款,其基於詐欺取財故意,向上開銀行以進貨為由,申請開立信用狀,為動用信用狀貸款額度,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後,即據以向上開銀行申請核貸,使上開銀行陷於錯誤,貸與其所需金額,又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故意,由宇宙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持以申報營業稅,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3千918萬9千32
4元,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並認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有(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規定之牽連犯關係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行為人於行為之初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並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始成立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534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乃以前述認定有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欄所述證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對於宇宙光電公司以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向上開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動用貸款額度,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等情,固無爭執,惟堅決否認構成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罪,辯稱:宇宙光電公司取得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動機,僅係為避免往來銀行對宇宙光電公司抽銀根,當初向上開銀行申辦貸款時,均應銀行之要求提供土地、房屋、機器、定存及信保基金等足額擔保品後,始獲銀行核准,嗣動撥貸款額度均在宇宙光電公司所提供擔保之額度內,且宇宙光電司自取得貸款後,並未積欠任何貸款金額未償還,迄今均已清償完畢,益徵被告申辦貸款時並無任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又被告依鄭美玲指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並將統一發票交予鄭美玲,對於鄭美玲就其用途並不知悉,被告主觀上實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故意,且本件亦未發生任何逃漏稅捐之結果等語。
四、經查:
㈠、被訴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查宇宙光電公司向上開銀行申請之貸款,均係擔保貸款,經上開銀行要求宇宙光電公司提供擔保品,由銀行評估後核准授信貸款額度,銀行核貸時並未要求宇宙光電公司提出統一發票進項憑證等情,有被告提出之宇宙光電公司與上開銀行之授信約定書、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等件(見本院訴字審理卷附被告98年12月16日、99年1月27日答辯狀之附件)附卷可稽,而宇宙光電公司嗣就該業經核准貸款額度之款項實際動支,固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惟衡諸該等貸款均屬擔保貸款性質,宇宙光電公司提出統一發票進項憑證當僅為促使銀行撥款之端緒,銀行撥款之直接原因乃係因動支額度仍在宇宙光電公司所提供擔保之額度內,尚難認上開銀行係因宇宙光電公司提供不實進項憑證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付款;又查宇宙光電公司取得上開銀行貸款後,並未積欠貸款金額,迄今均已清償完畢等情,有被告提出之宇宙光電公司與上開銀行之債務清償證明書、帳戶明細查詢等件(同見本院訴字審理卷附前開被告答辯狀之附件)在卷可考,亦乏證據顯示被告向上開銀行申請貸款時有何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未合。
㈡、被訴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部分:查宇宙光電公司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銷項憑證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惟公訴人所舉之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大唐公司負責人劉增祥於偵查中自承:大唐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88號卷一第192至193頁之97年5月7日偵查筆錄),則大唐公司如為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本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而如附表二所示其他公司究有無實際營業?如有實際營業而非虛設行號,該等公司以宇宙光電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請扣抵之總虛進項稅額,究有無大於總銷項稅額,致有逃漏營業稅之情形?均未據公訴人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難逕認被告代表宇宙光電公司虛開發票之行為已造成他人逃漏稅捐之結果,與稅捐稽徵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亦有未合。
五、綜上,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刑法詐欺取財、稅捐稽徵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原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有修正前刑法規定之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丙、無罪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擔任宇宙光電公司之負責人,於前述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後,並持以申報宇宙光電公司之營業稅,而逃漏營業稅2千867萬5千502元,因認被告此節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並認與被告前揭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應分論併罰。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法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任何有利之證據;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須納稅義務人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52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乃以前述認定有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欄所述證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逃漏稅捐犯罪,辯稱:本件宇宙光電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未發生任何逃漏稅捐之結果,故宇宙光電公司即不該當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被告自無須依同法第47條第
1款規定代受處罰等語。
四、經查:本院前依被告聲請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宇宙光電公司於92至95年度有無逃漏稅捐,經覆稱:宇宙光電公司涉案期間總虛進項稅額小於總虛銷項稅額,尚無逃漏營業稅額等情明確(見本院審訴字審理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8年6月26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981030623號函),足認宇宙光電公司雖有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事實,但並未造成逃漏稅捐之實害結果,宇宙光電公司自未構成逃漏稅捐罪,自無由令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負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責。
五、綜上,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此節犯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節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劉育琳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編號│公司名稱│年度│進貨額│進項稅額│├──┼───────────┼────┼──────┼─────┤│1│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2│10,175,680│508,784│││││││├──┼───────────┼────┼──────┼─────┤│2│君傑有限公司│93│41,751,615│2,087,582│││││││├──┼───────────┼────┼──────┼─────┤│3│慧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16,349,220│817,461│││││││├──┼───────────┼────┼──────┼─────┤│4│日益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12,950,100│647,505│││││││├──┼───────────┼────┼──────┼─────┤│5│毓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10,196,400│509,820│││││││├──┼───────────┼────┼──────┼─────┤│6│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93│9,019,000│450,950│││││││├──┼───────────┼────┼──────┼─────┤│7│稼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7,275,000│363,750│││││││├──┼───────────┼────┼──────┼─────┤│8│傑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4,787,175│239,359│││││││├──┼───────────┼────┼──────┼─────┤│9│鈞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3,079,994│154,000│││││││├──┼───────────┼────┼──────┼─────┤│10│宏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4│24,836,925│1,241,848│││││││├──┼───────────┼────┼──────┼─────┤│11│紐華國際有限公司│94│26,885,185│1,344,259│││││││├──┼───────────┼────┼──────┼─────┤│12│瑞嘉有限公司│94│16,119,250│805,963│││││││├──┼───────────┼────┼──────┼─────┤│13│鈞康公司│94│14,914,120│745,706│├──┼───────────┼────┼──────┼─────┤│14│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4│9,903,148│495,158│││││││├──┼───────────┼────┼──────┼─────┤│15│荃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6,800,000│340,000│││││││├──┼───────────┼────┼──────┼─────┤│16│嘉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6,162,304│308,115│││││││├──┼───────────┼────┼──────┼─────┤│17│昱鈺科技有限公司│94│6,910,655│345,533│││││││├──┼───────────┼────┼──────┼─────┤│18│鍾漢翔有限公司│94│12,010,452│600,524│││││││├──┼───────────┼────┼──────┼─────┤│19│宏泰公司│94│4,996,840│249,842│├──┼───────────┼────┼──────┼─────┤│20│詠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2,900,000│145,000│││││││├──┼───────────┼────┼──────┼─────┤│21│昱鈺公司│95│9,016,500│450,825│├──┼───────────┼────┼──────┼─────┤│22│梵宇行科技有限公司│95│18,131,468│906,574│││││││├──┼───────────┼────┼──────┼─────┤│23│統欣國際有限公司│95│12,302,325│615,116│││││││├──┼───────────┼────┼──────┼─────┤│24│通達公司│95│189,907,012│9,495,351│├──┼───────────┼────┼──────┼─────┤│25│連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95│2,711,940│135,597│││司││││├──┼───────────┼────┼──────┼─────┤│26│傑宇興業有限公司│95│8,804,160│440,208│││││││├──┼───────────┼────┼──────┼─────┤│27│富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5│26,977,453│1,348,873│││││││├──┼───────────┼────┼──────┼─────┤│28│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7,592,060│379,603│││││││├──┼───────────┼────┼──────┼─────┤│29│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5│23,042,400│1,152,120│││││││├──┼───────────┼────┼──────┼─────┤│30│詠聖公司│95│18,635,512│931,776│├──┼───────────┼────┼──────┼─────┤│31│銘琦實業有限公司│95│7,645,980│382,300│││││││├──┼───────────┼────┼──────┼─────┤│32│宏泰公司│95│720,000│36,000│├──┼───────────┼────┼──────┼─────┤│合計│││573,509,873│28,675,502│└──┴───────────┴────┴──────┴─────┘附表二┌──┬───────────┬────┬──────┬─────┐│編號│公司名稱│年度│進貨額│進項稅額│├──┼───────────┼────┼──────┼─────┤│1│信竑電子有限公司│92│13,001,800│650,091│││││││├──┼───────────┼────┼──────┼─────┤│2│君傑公司│93│34,336,752│1,716,838│├──┼───────────┼────┼──────┼─────┤│3│憲鋒公司│93│29,371,226│1,468,562│├──┼───────────┼────┼──────┼─────┤│4│附中行科技有限公司│93│15,241,440│762,072│││││││├──┼───────────┼────┼──────┼─────┤│5│傑詠公司│93│13,790,800│689,540│├──┼───────────┼────┼──────┼─────┤│6│稼葳公司│93│10,477,200│523,860│├──┼───────────┼────┼──────┼─────┤│7│直前科技有限公司│93│9,890,220│494,511│││││││├──┼───────────┼────┼──────┼─────┤│8│日益通公司│93│4,884,000│244,200│├──┼───────────┼────┼──────┼─────┤│9│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6,825,000│341,250│││││││├──┼───────────┼────┼──────┼─────┤│10│晁星科技有限公司│94│39,196,060│1,959,803│││││││├──┼───────────┼────┼──────┼─────┤│11│菲洛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4│49,889,730│2,494,487│││││││├──┼───────────┼────┼──────┼─────┤│12│爾亞科技有限公司│94│28,369,250│1,418,464│││││││├──┼───────────┼────┼──────┼─────┤│13│統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94│8,789,710│439,486│││││││├──┼───────────┼────┼──────┼─────┤│14│亞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6,210,000│310,500│││││││├──┼───────────┼────┼──────┼─────┤│15│森嘉科技有限公司│94│42,521,750│2,126,089│││││││├──┼───────────┼────┼──────┼─────┤│16│杰銳實業有限公司│94│43,894,858│2,194,744│││││││├──┼───────────┼────┼──────┼─────┤│17│大唐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94│10,450,000│522,500│││司││││├──┼───────────┼────┼──────┼─────┤│18│金樂貿易有限公司│94│9,800,000│490,000│││││││├──┼───────────┼────┼──────┼─────┤│19│子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5│43,760,000│2,188,000│││││││├──┼───────────┼────┼──────┼─────┤│20│天磬企業有限公司│95│3,257,100│162,855│││││││├──┼───────────┼────┼──────┼─────┤│21│臺灣普吉帝股份有限公司│95│1,335,000│66,750│││││││├──┼───────────┼────┼──────┼─────┤│22│臺灣瑪格瑞科技股份有限│95│14,875,000│743,750│││公司││││││││││├──┼───────────┼────┼──────┼─────┤│23│竹展實業有限公司│95│5,482,080│274,104│││││││├──┼───────────┼────┼──────┼─────┤│24│何霖有限公司│95│7,551,000│377,550│││││││├──┼───────────┼────┼──────┼─────┤│25│良嘉國際有限公司│95│9,790,000│489,500│││││││├──┼───────────┼────┼──────┼─────┤│26│杰銳公司│95│20,152,350│1,007,618│├──┼───────────┼────┼──────┼─────┤│27│今殿實業有限公司│95│11,095,780│554,789│││││││├──┼───────────┼────┼──────┼─────┤│28│美樂蒂國際有限公司│95│6,214,320│310,716│││││││├──┼───────────┼────┼──────┼─────┤│29│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88,805,133│4,440,257│││(原稱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晁星公司│95│21,315,500│1,065,775│├──┼───────────┼────┼──────┼─────┤│31│軒宇有限公司│95│10,655,388│532,769│││││││├──┼───────────┼────┼──────┼─────┤│32│軒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3,108,100│155,405│││││││├──┼───────────┼────┼──────┼─────┤│33│傑宇公司│95│38,067,251│1,903,363│├──┼───────────┼────┼──────┼─────┤│34│富彩公司│95│59,020,829│2,951,043│├──┼───────────┼────┼──────┼─────┤│35│森嘉公司│95│9,223,520│461,176│├──┼───────────┼────┼──────┼─────┤│36│菲凡科技事業有限公司│95│4,438,800│221,940│││││││├──┼───────────┼────┼──────┼─────┤│37│菲洛雅公司│95│3,809,380│190,469│├──┼───────────┼────┼──────┼─────┤│38│新象數位國際有限公司│95│6,214,320│310,716│││││││├──┼───────────┼────┼──────┼─────┤│39│漢華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95│5,326,560│266,328│││司││││├──┼───────────┼────┼──────┼─────┤│40│爾亞公司│95│9,132,546│456,627│├──┼───────────┼────┼──────┼─────┤│41│維佳企業有限公司│95│11,350,075│567,504│││││││├──┼───────────┼────┼──────┼─────┤│42│錮本有限公司│95│2,800,000│140,000│││││││├──┼───────────┼────┼──────┼─────┤│43│總庫企業有限公司│95│10,066,448│503,323│││││││├──┼───────────┼────┼──────┼─────┤│合計│││783,786,276│39,189,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