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王朝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繼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請求之數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且應提出醫療收據或其他相關費用之證明文件。
二、被告莊繼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