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207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毓麟
被告 林志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20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5月25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零點二零九五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一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