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2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207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毓麟

被告 林志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20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5月25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零點二零九五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一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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