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5月29日止累計206,833元未給付,其中82,518元為本金;124,231元為利息;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2,518元│102年5月30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