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宋洪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利文忠林耀全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體被告及抵押權人林**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更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又本院業依原告所請調取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請擇期前來閱卷,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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