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艷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周信宏 、陳艷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 周信宏業 因出境並於94年5月31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債務人周信宏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5234號)
(一)債務人周信宏邀相對人陳艷秋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07日止累計1,747,227元正未給付,其中544,092元為消費款;1,199,536元為循環利息(2003/7/2~2014/07/07);3,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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