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國
歐江敏陳啓聰蔡憲雄鄧麗娥林美玲 王凱娟 簡清貴 林金枝 謝基隆張貴梅 潘秀美 劉美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林文國、歐江敏、陳啓聰、蔡憲雄、鄧麗娥、林美玲、王凱娟、簡清貴、林金枝、謝基隆、 林張貴梅 、潘秀美、劉美珠(下稱被告13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1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渠等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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