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洪義豐 被告 陳博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重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