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留健閔 被告 卿也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4日上午11點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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