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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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柏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89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9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6月27日確定,109年6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武士刀1支(詳108年度保管字第157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另贅引刑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應予更正),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亦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9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6月27日確定,並於109年6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1支,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認係刀刃長約49公分、刀柄長約21公分、刀總長約70公分,刀刃單面開鋒,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武士刀)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4月19日中市警保字第1080027895號函及檢送之刀械鑑驗登記表及鑑驗照片等在卷可稽(見108年度核交字第882號卷第7頁至第13頁),依前開說明,堪認上開扣案之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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