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16號聲請人 陳木林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票據、應收帳款,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5年3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榮峰 於104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3月2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
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下稱系爭本票)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參照)。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債務人已明確記載為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有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即為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聲請人如欲證明抵押債權存在而得行使抵押權,即應提出形式上足資證明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本件聲請人雖稱聲請人借款給第三人張榮峰,其亦為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以第三人張榮峰開立之本票作為債權證明文件,惟該本票之發票人既為張榮峰,與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自無庸就該票據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負責,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債務人既僅有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第三人張榮峰之債權自非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自形式以觀,尚難證明聲請人對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債務人即相對人有抵押債權存在。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既不足自形式上證明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債務人確對其負有債務,本院自無由准其拍賣抵押物,本件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316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383-3│105.93│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3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001│39│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3層樓房│59│62│62│24│20│平│鋼筋│18│平│全│││9│新榮里3鄰東│甲區東興│鋼筋混凝│.6│.3│.3│.9│9.│方│混凝│.1│方│││││寮36之16號│段383-3│土造│3│5│5│6│29│公│土造│6│公││││││地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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