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貞
賴宣諭共同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339號、106年度偵字第3751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遠距視訊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張淑貞等因賭博案件,前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97號審理,並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