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4號
聲請人聖靈宮
法定代理人 彭阿琳
相對人 李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設定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原告設定抵押權,原告陳報該抵押權應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748,872元(含本金400萬元、利息1,618,720元、規費130,152元),而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7,248,92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48,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68,7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趙千淳
附表:
編號
標的物
(苗栗縣西湖鄉)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設定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五湖段2066地號土地
14840.02
470元
3/8
2,615,554元
2
新高埔段154地號土地
5578.93
1,200元
1/4
1,673,679元
3
高埔段929-7地號土地
2550
550元
1/4
350,625元
4
高埔段949-19地號土地
10612
550元
1/4
1,459,150元
5
高埔段949-21地號土地
6745
550元
1/4
927,438元
6
高埔段949-30地號土地
1618
550元
1/4
222,475元
合計
7,248,9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