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4號

聲請人聖靈宮

法定代理人 彭阿琳

相對人 李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設定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原告設定抵押權,原告陳報該抵押權應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748,872元(含本金400萬元、利息1,618,720元、規費130,152元),而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7,248,92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48,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68,7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趙千淳

附表:

編號

標的物

(苗栗縣西湖鄉)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設定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五湖段2066地號土地

14840.02

470元

3/8

2,615,554元

2

新高埔段154地號土地

5578.93

1,200元

1/4

1,673,679元

3

高埔段929-7地號土地

2550

550元

1/4

350,625元

4

高埔段949-19地號土地

10612

550元

1/4

1,459,150元

5

高埔段949-21地號土地

6745

550元

1/4

927,438元

6

高埔段949-30地號土地

1618

550元

1/4

222,475元

合計

7,248,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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