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9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昇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7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昇宏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9月28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7247號提起公訴,而於同年10月20日繫屬本院在案,此有該起訴書1份及板橋地檢署99年10月20日板檢玉簡99毒偵7247字第3160
6號函上本院之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惟查被告業於99年9月28日於偵查中死亡,有臺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所99年11月25日北縣中戶字第0990012498號函及戶籍謄本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