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陳品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5476元│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96年6│年息1.2%│││885476元│月12日起│月11日止│││││──────┼──────┼───────┤│││自民國96年6│至民國96年9│年息2.4%,每次││││月12日起│月11日止│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