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淑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淑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淑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顏維助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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