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翁雪瓊 被告 陳品克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訴字第1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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