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維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違約金條款、貴公司事實理由所載依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