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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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債務人王美鳳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651元,專案補償款24123元,共計新臺幣3677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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