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呂愷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忠銘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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