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告 張詩涵
被告 陳育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05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