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6998號)
(一)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5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叁拾萬元整(2)貳佰貳拾萬元整(3)貳拾肆萬元整,皆約定自撥款日起前24期採固定2.85%,自第25期開始則全部依聲請人之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6%後之年利率計付(4)擔保透支帳戶約定依聲請人之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2.5%後之年利率計付。
如有逾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依確定之分配表經重製後及扣除其後受償新臺幣150,507元後,仍有如請求之標的所載之債權迄未受償。以上所述茲有借款約定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分配表及重製分配表可稽。
釋明文件:1.更名函2.借款約定書3.分配表4.重製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