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甲○○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企業社即 黃志清 設台中縣太平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緝字第九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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