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97號聲請人甲○○(福茂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福茂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113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福茂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致無法在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展期六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福茂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無法於94年9月7日就任後完成結算之情,業據其提出公告債權報紙影本3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債權申報函影本1份為憑,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45號陳報清算人卷宗查明。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5年3月7日起續予展期六月結算至95年9月7日止。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