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叁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叁萬壹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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