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零參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9,035,851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35,851元,及自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購買電漿電視面板共471片合計10,409,100元,原告均已依約供貨予被告收受,經被告給付部份款項後餘款計9,035,851元開立票據供未來兌現支付。惟屆期未獲兌現,查被告目前業已停止營運、隱匿並清空廠房,經原告屢次催繳及寄發存證信函均未有結果,所寄存證信函並於96年5月21日退件。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數清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面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材料出售領料單3紙、存證信函1紙、統一發票2紙、被告公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請本院為前開假執行宣告職權之發動,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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