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請人 張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中小基金
11-D7-01-0001687-8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