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請人 張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中小基金

11-D7-01-0001687-8

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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