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司小調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司小調字第65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進松 即 孫進郎 之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依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遭郵政機關二次退回,此有送達之通知書為證,而認有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