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 何秀美 被告 張土火
謝添程 梁素玉 沈美鳳 黃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等2筆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註:分筆計算明細如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地號│土地面積│110年度公│謄本登記原告之│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告現值│權利範圍│(新臺幣)│││││(元/㎡)│││├──┼────────────┼────┼─────┼───────┼────────┤│1│高雄市○○區○○段775地│1430.10│11,000│62211/0000000│727,403元│││號土地│││││├──┼────────────┼────┼─────┼───────┼────────┤│2│高雄市○○區○○段776地│70.26│11,000│62211/0000000│35,737元│││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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